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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为摄像头“立规矩”:禁止在可能泄露隐私场所安装摄
时间:2017-02-07 14:58来源:未知

公安部拟为摄像头“立规矩”:禁止在可能泄露隐私场所安装

 安装摄像头

 

        防小偷、防剐蹭、防保姆……如今,摄像头逐渐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公共场所及私人领域。但是,如何在维护安全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哪些地方可以安装摄像头?如何使用监控信息?
11月28日,公安部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2016年12月27日。

        公安部指出,目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但存在建设管理不规范、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突出等社会关注、反响强烈的问题,亟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2015年7月7日,安徽省法制办曾就《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十二类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外,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停车场、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商业街、公园、大型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区域和场所也纳入强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范围。

         同时,安徽对涉及隐私的区域明令禁止安装摄像头,这些区域包括:旅店业客房、娱乐场所包间;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 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对于调阅视频信息,安徽规定,市民从公共场所获取视频信息,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且查阅视频资料还有严格的程序,以确保管理的规范。
 
       除了安徽,广州也于今年9月公布《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州列举了15类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区域,同时要求酒店(宾馆)客房、集体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不得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此次公安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视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及责任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明确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考虑到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部位乱装、乱建是导致侵权事件大量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合理设置”的原则,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同时,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明示标识”原则,要求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对于违法安装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指出,如何采集、传输、存储、使用这些信息,妥善处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是本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以下措施:
       对获得的基础信息及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的安全使用。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明确了信息保存、使用的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做出了”使用限制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要求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特殊使用”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