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件:
2020年2月1日起,《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禁止以下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广东:严肃处理排斥民企参与工程招投标行为
2020年,广东省住建厅印发《2020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
1、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严肃处理排斥民营企业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取差别化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的行为。加大力度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设计费工作。
2、工程招投标:
探索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自主权,优化招标评标方法。
建设省招标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3、重点围绕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将工程担保与工程监理服务相结合,开展项目试点。
2020年,福建省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1、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利用资质资格限制民营企业的规定。
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2、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
3、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参股、控股或独资参与我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来源:各部委、住建部门网站,汇总整理:建设通)